1、“之”指:助词,位于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,可不译。
2、出处:《狼三则(其二)》是清代小说家蒲松龄创作的文言短篇小说。
3、描绘了贪婪、凶狠、狡诈的狼的形象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4、启示我们对待像狼一样的恶人,不能妥协退让,而要像屠夫一样勇敢斗争、善于斗争,这样才会取得胜利。
5、原文节选:一屠(tú)晚归,担(dàn)中肉尽,止有剩骨。
6、途中两狼,缀行甚远。
7、屠惧,投以骨。
8、一狼得骨止,一狼仍从。
9、复投之,后狼止而前狼又至。
10、骨已尽矣,而两狼之并驱如故。
11、译文:一个屠户傍晚回来,担子里的肉已经卖完了,只剩下骨头。
12、屠户半路上遇到两只狼,紧跟着(他)走了很远。
13、屠户感到害怕,把骨头扔给狼。
14、一只狼得到骨头就停止了,另一只狼仍然跟从。
15、屠户再次扔骨头,较晚得到骨头的狼停住了,之前获得骨头的狼又跟上来了。
16、骨头已经没有了,可是两只狼像原来一样一起追赶屠户。
17、扩展资料本则写屠户杀狼,表现屠户的勇敢镇定和狼的狡猾贪婪,这是故事的高潮和结局。
18、“一狼径去”,另有图谋;“犬坐于前”(这里的“犬”是名词活用作状语,像狗一样),牵制屠户,更见出狼的狡诈。
19、“目似瞑,意暇甚”,演得逼真,气氛似有所缓和。
20、“暴起”、“刀劈”、“毙之”,屠户不为假象迷惑,抓住时机,当机立断敢于斗争,取得了一半的胜利。
21、到这儿并未让人松口气。
22、“转视积薪后”说明屠户已深刻认识到狼的本性,变得警觉。
23、“一狼洞其中”终将狼的本性暴露无遗,再点狼的狡诈阴险,“乃悟”说明斗争使屠户对狼的奸诈有了深刻认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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