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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,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: 开业满一年的企业,应符合以下条件 (1)年增值税销售额(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,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)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: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;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。
2、 (2)会计核算健全、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下列小规模企业: ①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; ②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 2、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个月内,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,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。
3、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,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,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(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): (1)会计核算健全; (2)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; (3)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。
4、 3、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; 4、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; 5、水电经销企业; 6、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(市),且实行统一核算,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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